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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二十二、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而非“可以”)先行调解。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相关链接】在经济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裁决的一般规定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的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
  (1)经济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经济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判决生效。
  (3)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1)适用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能否进一步寻求救济?——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能否进一步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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