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所得税费用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其中,当期所得税是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

  (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5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企业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二、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企业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其结转情况。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第三节 本年利润

  一、本年利润的结转方法

  会计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有表结法和账结法两种。

  (一)表结法

  表结法下,各损益类账户每月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余额,不结转到“年利润”账户,只有在年末时才将全年累计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但每月月末要将损益类账户的本月发生额合计数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数栏,同时将本月末累计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通过利润表计算反映各期的利润(或亏损)。表结法下,年中损益类账户无需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从而减少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同时并不影响利润表的编制及有关损益指标的利用。

  (二)账结法

  账结法下,每月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计出的各损益类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月合计数反映当月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数反映本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账结法在各月均可通过“本年利润”科目提供当月及本年累计的利润(或亏损)额,但增加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

  二、结转本年利润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会计期末,企业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企业还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表示当年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本年利润”为贷方余额,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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