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进口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有偿转让。不论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是取得货物、其他经济利益,均属于有偿。
3.进口: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
(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
1.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1.不动产,分为:
(1)建筑物。
(2)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2.下列情形,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
(2)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
(3)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
(四)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五)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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