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
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类型:在具体实务中,加速折旧方法又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
加速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
首先,固定资产的净收入在使用期是递减的。固定资产在前期效能高,创造的收入也大。同时,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初期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
其次,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逐年增加。
再次,未来净收入难于准确估计,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风险小。
最后,加速折旧法考虑了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优点有:
①最初几年工作效能高,收入大,相应的折旧费用大,符合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原则。同时,早期多提折旧也符合谨慎性原则。
②通过提高折旧水平可及早收回投资,即可减少无形损耗,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资风险。
③可以用递减的折旧费抵补递增的维修费,使企业利润在正常生产年份保持稳定。
④可以加快固定资产设备的更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⑤折旧具有“税收挡板”的作用,由于递延了税款,企业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这是政府鼓励投资,刺激生产,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政策性举措。
适用范围:
加速折旧法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其特点适用于技术进步快,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如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医药等。
3.1 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因此,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净值低于其预计净残值以下。通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3.2 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某设备预计使用5年,则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为15(5+4+3+2+1)。第2年时尚可使用寿命为4,此年的年折旧率为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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