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1页[例1-17]满6个月时,是否应为2008年2月29日而非2008年3月1日?支付余租是否应为2月29日?薛某是否应在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之时间段内主张权利?
  解答:6个月确实是指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这期间的房租已付。而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的房租尚没有付,括号里的3月1日并非特指满6个月的时间,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具体时间,因此以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准。
  2、第42页[ 例2-7]方某下半年调到乙公司是否需要满1年后再享受年休假?
  解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因此,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是指职工开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年休假具体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3、第71页倒数第1至2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请问8%是指缴费基数的8%,还是指缴费基数20%的8%?
  解答:应理解为缴费基数的8%。
  4、第83页第18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前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一般认为伤残等级越高,待遇应越好,但这一规定恰恰相反。请问制订该规则的原因是什么?
  解答:这一规定与您理解的并不矛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9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9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5、第87页第14行“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一般认为女职工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请问男职工可否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中“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用”?倒数第4行“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请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何联系与区别?
  解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推断,男职工也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中的“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用”,还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这里的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基本工资(含物价补贴)。
  6、第112页倒数第1至2行“餐饮、宾馆、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为交易金额的1、25%”,请问“1、25%”是否应为“2%”?
  解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这是2013年2月25日*7调整的。
  7、第158页第16至17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请问“减按2%”应如何理解?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中“减按2%“是指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与正常征收率3%相比税负有所减少。
  8、第163页关于“(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请问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是否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若需要转出,能否理解为自制存货是不得抵扣的,外购存货应进项转出?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因此,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9、第174页倒数第8行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应如何理解?
  解答: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固定费用包括该段期限内飞机的维护费用和相关配套人员的工资等。
  10、第195倒数第12行“(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30+50)×2 000×0、5÷10 000=8 ”中“÷10 000”应如何理解?第198页第16行“组成计税价格=(100×3+75+100×250×200×0、003÷10 000)”中“÷10 000 ”应如何理解?
  解答:两者均属于计算单位的换算,将元换算为万元。
  11、第197页第2行“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如何理解?
  解答: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含消费税的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由上推导出: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12、第215页第13行“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根据2010年1月1日的规定,国际运输免征营业税,应以哪个标准为主?
  解答:“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说明该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地点是中国境内,而在境外时由其他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因此,该运输企业没有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不能免征营业税。
  13、第238页倒数13行“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是否应为“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解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
  14、第282页第3和6行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中采用的税率应是20%,还是10% ?
  解答: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按20%的税率征收。
  15、 请问个人银行存款利息,是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见第288页倒数第2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16、第304第3至4行“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是否有误?
  解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
  17、 某企业2011年度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 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请问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应是“12 000×(1-30%)×1、2%+80×12%=110、4”,还是(12 000+400)×(1-30%)×1、2%+80×12%=113、76?
  解答:企业所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8、第23 页第10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否有误?
  解答: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据此,第23页第10行应为:“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19、 教材第282页9(2)①是否有误?
  解答:根据2009年5月25日财税[2009]78号文《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0、第288页第15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否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解答: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1、第350页倒数第15行“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352页第17行“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但与第313页第2至3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矛盾,请问应如何理解?
  解答: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因此,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应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2、 书上第四章在增值税部分提到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在营业税部分提到过交通运输业跟服务业的问题,如果考试的时候遇到相关问题,是按照增值税做,还是按照营业税做?
  解答:考生根据试题要求作答即可。
  23、第271页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内容是按照书中规定的限额来计算还是按照现在已经重新更改的限额来计算,到时候考试的时候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进行?
  解答:教材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内容是根据*7税收法律制度规定介绍的。
  24、第271页“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第272页“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和第307页“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是否需要准确记忆?
  解答: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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