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中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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