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原材料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按售价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一)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1.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
2.对于持续一段时间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为提供劳务发生相关支出时确认劳务成本,劳务完成时再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相关劳务成本。
(二)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