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超值无忧班》
  小编导读: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来到,为了帮助各位考生能够更加有方向地复习课本。高顿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将一直不间断地推出有关于考试大纲的系列文章,希望报考的考生能够持续关注。下面小编带来的是《经济法基础》最后一章*9节的大纲:
  *9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③税款征收权;④税务检査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
  高顿网校小编温馨提醒:备考期间,考生的情绪非常重要,它与复习效果有莫大的关系。如果心情起伏过大,复习的效果肯定不好。所以希望各位考生能保持一个比较平稳的状态来对待此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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