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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热点问题全面解析
问:销售额不足3万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财税〔2014〕71号文件中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请问,其中“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纳税申报期?
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10月1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之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到新的企业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问:我公司供暖企业,2014年供暖期即将开始,请问今年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仍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9条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因此,2014年供暖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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