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在法律层次有《会计法》,法规层次主要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本节主要结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会计核算基本程序的法律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此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作出了相应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是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以不真实或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人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因此,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如存货计价方法、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方法、外币折算会计处理方法等。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适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适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于会计工作的简称.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会计电算化与手工记账,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会计电算化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同点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由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自动生成。
  
  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设备、操作人员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生成的会计资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因此,《会计法》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此外,有关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还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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