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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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5.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计征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征收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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