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或者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解释1】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项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提示:价外费用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解释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①看发票类型:普通发票中的价款肯定含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②“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③零售额、零售价一定含税;
④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安装费)视为含税收入;
⑤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一般含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除外)。
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2.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额。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注: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1】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推理过程: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2】“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3】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4.特殊业务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
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提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举例:甲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每辆10万元(不含税),卖给A企业,给了5%折扣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则增值税为9.5×17%,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则增值税为10 ×17%。
(2)以旧换新
①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②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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