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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