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征纳双方的权利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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