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处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下第四章*9节,历年真题涉及到2012单选销售额的界定中的以旧换新;2013单选。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概述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界定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等)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一般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4.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8.直销方式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9.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税收缴款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
1.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将该项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兼营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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