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小编】温馨提示:2014年度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已开始,相信考生们已经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高顿网校为学子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章节重点,祝考生们取得好成绩!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7种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原油、天然气
2.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其他矿产品
(四)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1.时间:关注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地点: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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