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9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提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8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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