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社保的种类及基本原则(★)
(一)种类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二)原则
1.“广覆盖”——体现了公平性和全面性
2.“保基本”、“可持续”
3.体系“多层次”——鼓励补充型保险,提倡储蓄型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1.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不得提前支取(有例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3.政府补贴部分
【注意】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缴费计算(★★★)
1.单位缴费
一般情况: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特殊情况:超过20%的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2.个人缴费
(1)比例:8%
(2)工资基数
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新职工*9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
①过低
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②过高
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交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金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
2.丧葬补助金和遗嘱抚恤金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额抚恤金。
(2)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一。
(3)参保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病残津贴
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链接】“因工致残”的,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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