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介绍的是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名片: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项)。
提示: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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