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内容:《经济法基础》之民事诉讼
不定项选择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学员提问】
合同签订地不是也可以吗?课本说的!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如果合同纠纷双方事先约定管辖的法院,那么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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