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兼营行为。
5.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林木管护劳务,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4)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6)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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