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一是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二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三是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四是办理停业、歇业;五是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5)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6)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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