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1.核准权限


(1)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改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2)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2.特殊项目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者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改委或者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3.项目登记


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改委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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