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6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6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2.“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3.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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