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关系
(一)拥有商业关系的主体
按照拥有商业关系的主体划分,包括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提示】关于拥有商业关系的主体这个问题中,职业道德守则不讨论“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
(二)商业关系的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知识点拓展】
(1)“共同开办的企业”可以指共同投资或联营。
(2)共同投资可能包括与第三方进行合营、合资、合伙、特许经营以及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比如,事务所与其审计客户(某家房地产公司)进行一项交易,即共同开发拥有一幢将用于租给该事务所的办公楼。
(3)“联营”是指事务所与任何第三方合营合资或任何建立在中期至长期共同或共享商业目标基础上的合作安排,适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联盟:使用同一品牌;共同的管理层;收入、利润、资源或成本共享;约定在介绍业务时采用排他性原则;具有重大的互惠利益的统一战略等。例如,某事务所分所正在考虑与编制税务软件的开发商达成一项协议,协议要求该分所提供专业税务知识而软件开发商提供软件专业知识。双方已同意共同承担与这一产品有关的费用并共享相关收入,该商业关系将被视为联营。
(三)商业关系的相关规定
(1)事务所不得介入上述涵盖情况中提及的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
(2)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3)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髙级管理人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与审计客户或利益相关者一同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这种商业关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不重要
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不重大
该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并不重大。
3.不能控制
该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体。
(五)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1.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知识点拓展】购买商品或服务包括事务所为满足基本的内部业务需要(如办公用品供应和电话服务)与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的所有情形。
例如,假设ABC事务所审计一家大型的办公用品公司,且事务所从这家公司购买纸张用品。通过确认,该事务所仅在内部使用这些办公用品,并且在购买同类尺寸和数量的办公用品时,所获得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与其他顾客类似,这就是一个符合正常商业程序的公平交易。
2.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的交易
如果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模;
(2)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