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从企业类型角度
2.从合伙人性质角度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退伙、转为普通合伙人、企业被注销、企业被宣告破产);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新入伙、退伙、转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引起该债务的合伙人(“肇事者”)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非肇事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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