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核准制与备案制
1.核准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备案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5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1年。
(3)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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