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
*9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与从物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2009年多选题)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的种类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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