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2000年单选题、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单选题)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链接】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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