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1】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2】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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