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发展相结合
  我国资本市场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完善,公司管理层的社会责任还未充分明确,公司管理层基本都以公司和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行为决策,很难做到客观、及时地发布信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也还未健全严格地监管制度。如果上市公司不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我国资本市场的混乱。
  (二)政府干预方式转变的需要
  在间接干预方式下,政府仅通过立法形式制定证券市场这个运动场的游戏规则,充当裁判员的角色,上市公司的目光会转向决定其命运的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和竞争者的竞争压力,而不是以满足政府的要求为*5目标。强制信息披露是改变政府直接干预上市公司运行的*4机制,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这种手段,达到反映并监管上市公司经营的目的,而且这种监管达到的是一种社会性共管。
  (三)保护我国投资者的需要
  我国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在逐年增加,其信息判断能力和信息搜集渠道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非常有限。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来说非常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炒股炒的就是信息。通过强制披露,能够保证每一投资者平等地、及时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5限度地限制内幕信息交易,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四)规范公司管理者行为的需要
  公司管理者一方面肩负着代理股东管理公司,促使公司价值*5化或股东利益*5化的委托;另一方面又肩负着将所有与发行人及其证券有关的,可能会影响证券价格和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充分、完整而真实地披露给市场和公众投资者。在这对相互冲突的角色中,自愿披露制度不可避免的后果是选择的多样性、自由性和价值判断的混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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