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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