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02-14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二)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证责任
1. 保证的责任范围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主要把握三点内容: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要按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解释】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3. 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①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④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释】注意“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规定。
知识点: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 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 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解释】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债务承担却需要债权人同意。
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2)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第5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④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知识点:提存
1. 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提存,就相当于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注意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孳息、提存费用”都归属“债权人”。
知识点:违约责任
1.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解释】非金钱债务,就是“金钱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非金钱债务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个发,头型为中分,你说你会这个活,于是我就把头交给你来理,结果给我理成了板寸,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2)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①赔偿损失
【解释】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支付违约金
【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③定金罚则
【解释1】违约金条款与定金罚则,不可同时适用。
【解释2】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当:①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②取得不可抗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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