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变化:免考规定彻底取消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2-16
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变化:免考规定彻底取消
一、考试现状
2012 年 12 月 5 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3 号),根据新《办法》 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取 消了“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 免试 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的规定”。旧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允许“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 ( 或学位 ) 的,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 ( 含 2 年 ) ,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 或者珠算五级 ) ”。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即 所有考生,不论是否为财经类专业毕业,是否在两年以内,都不再免考,一律要考三门,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另外,根据财政部在2013 年3 月11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新旧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3]3 号)文件规定,凡在2013 年 7 月 1 日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有效期或长期有效政策的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 1 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二、省市动态
浙江省 《关于 2013 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新旧政策的衔接,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考试的,按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6 号)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字〔 2005 〕 3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的,按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3 号)规定及我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四川省 《关于 2013 年上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2013 年上半年仍执行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6 号),但所有免考的有效证件必须是在报名截止日即 2013 年 4 月 21 日 (含 4 月 21 日 )前颁发的,否则免考科目一律无效。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 ,则按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3 号)执行,所有免考规定一律取消。
天津市 《 2013 年度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规定: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4 日期间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参加一类考试科目,也就是可以享受免考规定,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将执行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云南省 《关于 2013 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 2013 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前仍不符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根据财政部第 73 号令的要求,在此次报名中须报考全部三个科目。
江西省 《关于 2013 年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报考人员在2011 年 5 月 2 日至 2013 年 5 月 11 日期间毕业的,符合报名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已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的考生,在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其他两个科目的考试。从 2014 年起考生必须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且一次性通过。
上海市 规定,在新的《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 [2013]25 号)实施后,取消免试规定,并明确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一次性报考,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三、结论
从 2014 年开始,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政策,彻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部分科目免试规定,旧政策最后过渡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于今年新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会计类专业考生,必须充分把握最后的免考机会,否则将全部参加三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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