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13〕9号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我省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要求,各地要将防治小金库的相关知识纳入2013年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二)我省会计人员按照持证人员注册单位的性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1、基础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新的财税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等。

  2、企业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条件的地市可将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其他会计信息化内容纳入继续教育。

  3、行政事业类。包括行政事业类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

  三、有关要求

  (一)除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外,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行政区划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四)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49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等级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

  (六)为提高培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七)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经验,并将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将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导入)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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