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会函〔2013〕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公布规则(暂行)附件
  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继续教育    公布规则(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自行组织开展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省属及中央在穗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继续教育单位应是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集团或总公司等)。
  第三条 公布工作一般2年进行一次,并于公布有效期前一年底完成。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告材料接收时间及要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
  第四条  用人单位经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后,可采取面授和远程方式自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学分登记;经公布的用人单位组织非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经公布的用人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执行财政部《规定》,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条 经公布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继续教育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经公布的用人单位应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以下简称“平台”)”设立账号,以便后续材料报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面授方式进行培训前10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通过“平台”报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附件2)。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同样方式报送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3)。
  用人单位以远程方式进行培训的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操作,并在培训课件上线前10个工作日内将课程(件)电子版报至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未经报送的培训课程不能作为计算学分的学习内容。
  年度终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应该按要求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次公布的考量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公布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不再为其办理学分登记,2年内不接收其公布材料:
  (一)不符合第五条要求的;
  (二)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的;
  (三)连续1年内未举办培训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公布信息表2.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课程3. 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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