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考点归纳解读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有两部预算法律法规,分别是:(1)1994年3月2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预算法》;(2)经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最早出现在英国,其特征主要包括:(1)计划性;(2)法律性;(3)集中性;(4)年度性。
  2.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有:(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监督作用。
  3.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主要由:(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四部分构成。
  4.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以及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中央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处于主导地位,地方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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