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豺立审查,并出具审计意见的行为,其实质是确立或者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陕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它以系统的、专业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它是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区别在于:(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标准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业务: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具体包括:(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确实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会计法》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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