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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