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概述-上海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辅导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24
  支付结算概述: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业后需要办理的基本日常业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础,涉及单位方方面面,无论采购、销售,还是发放工资、支付费用等业务,都必须通过支付结算工具来进行。会计从业人员只有熟练地掌握、运用,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支付结算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双方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尤其是对付款当事人而言,应强调诚实信用,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履行付款义务。这是保证收付双方利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加强银行的结算责任,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尊重存款人的资金支配自主权,根据委托人的意志,做到是谁的钱就进谁的账'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确实保障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3. 银行不垫款  由于银行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活动的中介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其责任在于办理资金在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手续,不为结算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垫付资金。这一原则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这是保证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免遭利益损害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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