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上海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辅导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24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的罚款。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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