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上海会计从业复习辅导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24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二顺序请求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由此可见,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同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而是有一定顺序的,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因此,《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依据《票据法》,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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