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2.总会计师岗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a}*]。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a}*]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a}*]人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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