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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