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二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财政部门在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行使查询权三、对有关政府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规定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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