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专用

  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三)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金额,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 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分出保费”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分保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用”科目。

  (四)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应付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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