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定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时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不代扣款项。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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