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三)数据电文申报
 
  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四、税款征收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7.委托征收——车船税
 
  8.其他征收方式
 
  五、税务代理(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罚的法律责任。
 
  3.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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