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一般分为: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等;(3)财务会计报告类分析材料等: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2.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
3.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以确保单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丢失。遇有特殊需要,如与单位经济业务相关,需要查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或公检法等监察部门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签章。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有指定的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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