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考试报名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27
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考试报名
 
  第六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部门、系统)的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指定的网站(或地点)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同时组织会计电算化和珠算考试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允许报考人员在这两门科目中自选其一。
  第九条 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围,以及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当地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务费。鼓励采用网上缴费等现代化收费模式。
  第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合理确定下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考点设置情况,进行或组织下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考场及座位号的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开通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或向其现场发放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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